法制網訊 記者馬超 通訊員金永南 陳燕 男子入室行竊,由於被主人及時發現,遂奪門而逃,分文未得。近日,江蘇省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法院審理了此案,以盜竊罪判處被告人朱某拘役五個月,並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。
  被告人朱某系江蘇省淮安市人,在南通市港閘區打工為生。2014年3月17日13時許,被告人朱某來到南通市通州區劉橋鎮慎修村被害人秦某家,採取撞、踹門的方式入室,欲行盜竊。當其翻找財物時,被被害人秦某發現,朱某奪門而逃。秦某追趕之下,朱某慌不擇路,脫下外套,跳入河中逃跑。
  逃跑途中,朱某寒冷難耐,至附近村民家中謊稱跌入河中,借得一套內衣換上。村民見其形跡可疑而報警,朱某於當日16時許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。經清點,被告人朱某未竊得財物。
  據瞭解,《刑法修正案(八)》加大了對居民住宅和人身安全的保護力度,規定盜竊罪有“盜竊公私財物,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、入戶盜竊、攜帶凶器盜竊、扒竊”這五種方式。只要實施了入戶盜竊行為,就構成盜竊罪。而原刑法規定“入戶盜竊”,需達到數額較大,才能構成犯罪。  (原標題:男子入室盜竊分文未得仍被判拘役5個月罰款一千元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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